「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自100年8月起全面實施!

洽辦單位

(1)已立案之公立托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

(2)新北市聯繫窗口:新北市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1999或29603456#2821

申請時間

100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限至100年10月15日止,10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限至101年4月15日止。

服務對象

(1)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5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2)依法核定緩讀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服務項目

免學費計畫,包括「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二項補助,分述如下:

(1)免學費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5歲幼兒,其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教育部/內政部依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2)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和為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者,再依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3)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3萬元。

服務限制

(1)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2)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族委員會所訂「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採擇優、擇一方式申領。

服務內容

(1)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並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

(2)家戶年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100學年度第1學期家戶年所得認定基準為98年度之綜所稅資料,第2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9年度之綜所稅資料;計畫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3)本案低收入戶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另100學年度起中低收入戶幼童,配合100年7月1日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其身分認定統一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審核事宜;但,7月1日前已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且其證明文件於本(100)年度仍在有效期限內者,無須另辦證明文件。

 

補助項目及家戶所得級距

補助額度(一學期)

公立園所

私立合作園所

免學費補助(全體5歲幼兒) 

全額補助

最高15,000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低收、中低收入戶、30萬元以下

約10,000元

最高15,000元

逾30-50萬元以下

最高10,000元

逾50-70萬元以下

最高6,000元

最高5,0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符合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者才需填寫)。
2.請領清冊正本(由系統產生(含清冊編號)。
3.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公立托兒所由公所開具〉。
4.領據〈私立托兒所填寫〉 。
5.托兒所存摺封面影本〈貼上可供電匯之存摺並詳列立案時完整之所名〉,直接貼於領據下方空格處。
6.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詳列記事欄)。
7.家長確認單(由家長親自填寫)。
8.幼童繳費收據正本(須粘貼於粘貼表上,並浮貼整齊,上須加蓋所長及承辦人私章及園所 收費章) 。
9.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家庭證明。
10.切結書〈由托兒所填寫〉。

 

參考網址   http://www.ece.moe.edu.tw/index_ho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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