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自100年8月起全面實施!
洽辦單位 |
(1)已立案之公立托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 (2)新北市聯繫窗口:新北市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1999或29603456#2821 |
|||||||||||||||||||
申請時間 |
100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限至100年10月15日止,10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限至101年4月15日止。 |
|||||||||||||||||||
服務對象 |
(1)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5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
|||||||||||||||||||
服務項目 |
免學費計畫,包括「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二項補助,分述如下: (1)免學費補助: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5歲幼兒,其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教育部/內政部依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2)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和為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者,再依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3)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3萬元。 |
|||||||||||||||||||
服務限制 |
(1)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2)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族委員會所訂「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採擇優、擇一方式申領。 |
|||||||||||||||||||
服務內容 |
(1)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並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 (2)家戶年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100學年度第1學期家戶年所得認定基準為98年度之綜所稅資料,第2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9年度之綜所稅資料;計畫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3)本案低收入戶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另100學年度起中低收入戶幼童,配合100年7月1日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其身分認定統一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審核事宜;但,7月1日前已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且其證明文件於本(100)年度仍在有效期限內者,無須另辦證明文件。
|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符合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者才需填寫)。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