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型的發展遲緩孩童亦能申請補助囉!給家長們參考~

臺北縣政府辦理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試辦計畫

  壹、依據: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延伸早期療育觸角,促進疑似或邊緣型發展遲
緩兒童及早接受適當療育,降低家庭經濟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
條、第19 條第1 項第1 款、第7 款、第23 條及第6 屆第2 次臺北縣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會議紀錄訂定本計畫。

貳、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參、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於本縣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二)未達就學年齡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
(三)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或本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
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
以1 年認定之),評估結果為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或本府認定有療育
需求之兒童。
前項所稱本縣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係指無設置提供早期療育服務醫療院所及社會
福利機構之鄉鎮市,為三芝鄉、石碇鄉、平溪鄉、烏來鄉、雙溪鄉、石門鄉、貢
寮鄉、坪林鄉、萬里鄉、八里鄉、林口鄉、金山鄉、瑞芳鎮、深坑鄉、鶯歌鎮等。
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療育訓練費:於下列療育單位所實施健保不給付之專業療育項目或須全額自費
項目,補助其療育訓練費。
1.合法立案之公、私立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
務者)。
2.行政院衛生署或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
3.本府認可之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
神科、兒童復健科)。
4.本府認可之外展療育服務單位及所認可之定點接受服務。
(二)交通補助費:於前項所規定之療育機構、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醫療單位
或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之實施專業療育項目,補助對象每次前往赴
診補助交通費金額為新臺幣200 元整(同1 天於同1 家醫院或定點進行2 次
療育項目,交通費以1 次赴診計)。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認知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心
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行為矯正、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須
註明上課日期及療育項目)、機構日間療育所須之療育訓練費。
(二)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 元整。
2.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00 元整。
3.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4.本補助與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
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
考量,經本府社會局認可之主要照顧者,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以下應備文件每次申請皆須檢附)
(一)申請書(含領據)正本。(如附件1)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若申請人與兒童戶籍不同,請附申請人之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限
最近1 年內有效,由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
童復健科醫生所開立之證明書)。
(四)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無則免附)。
(五)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或
機構(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及
金額)。
(六)申請交通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所
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次治療之收據),如為影本,需加蓋
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七)至療育機構療育或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請加附治療師、特教老師之資格證明
(如執照或結訓證明)影本。
(八)倘補助對象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需另檢附外展療育認可證明。
(九)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十)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外籍且無國民身分證應附居留證影本。
(十三)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2)。
三、申請期限: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次月起3 個月內提出申請,例如:1 月份之治
療應於4 月底前提出申請;2 月份之治療應於5 月底前提出申請,以此類推(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補助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上限,均
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請)。
四、受理申請單位: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郵寄地址: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 段161 號25 樓。
五、撥款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府社會局依會計程序,逕撥申請人
郵局帳戶。*備註: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府逕予函覆退件。
六、資格異動: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兒童若發生申請原因消失、或領有其它相關
不得與本補助重複領取之費用時,應主動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知或經查有
溢領事實者,本府得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伍、預期效益:
一、本計畫預期透過補助促進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適當之療育服務,
達到早期療育之效,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負擔。
二、本計畫施行後,將評估實施效益以研議擴及全縣之可行性。
陸、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及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支應(依各年度通過之預算為準)。
柒、本計畫奉准後實施。

主辦單位:社會局早期療育中心
承辦人員:李珮琦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65
傳真:02-29650147

訊息來源 http://www.sw.tpc.gov.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20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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